關于熱用戶停止用熱及恢復用熱管理規定
關于熱用戶停止用熱及恢復用熱管理規定
按照《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供熱條例》及《包頭市供熱條例》的相關規定,為了做好熱用戶停止用熱、恢復用熱的辦理工作,保障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。
一、申請停供用戶辦理程序
1.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供熱企業提出申請,并填寫熱用戶停止用熱申請表或協議。
2.申請停用的時間為每年的8月1日至10月1日。
3.停止用熱申請期為一個采暖期,下一個采暖期如需停熱需繼續申請。
二、熱用戶停止用熱須繳納基礎熱費(熱費總數的15%)。
三、申請停熱的熱用戶提交申請表或協議后,由供熱企業負責對供熱系統進行隔離并監督管理,有需要斷開的進行斷開。
申請恢復用熱的熱用戶提交申請表或協議后,由供熱企業負責對供熱系統進行恢復鏈接,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進行操作管理。
以上規定根據《包頭市供熱條例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,供熱企業在斷開和恢復供熱系統時不得向熱用戶收取費用,在斷開和恢復中產生的材料費由熱用戶承擔。
此規定從2015年9月6日開始實施。
包頭市燃氣熱力管理處
2015年9月6日